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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广州一女子花近千元购买的贵宾犬次日就生

2020-03-20 11:04 来源:杨园三居 浏览:

  正文广州一女子花近千元购买的贵宾犬次日就生病!广州一女子遇此烦心事,将宠物店老板告上法庭

正文广州一女子花近千元购买的贵宾犬次日就生

  新快报讯 记者何生廷 通讯员荔明报道 林女士在广州一家花鸟鱼虫批发市场里的宠物店花了近千元购买了一只宠物犬,没想到第二天,狗就开始生病,并且很快不治身亡。林女士认为宠物店隐瞒犬只患病的情况,与宠物店老板发生纠纷。此后林女士起诉至法院,要求宠物店老板及市场方共同赔偿犬只费910元、小狗治疗费等损失5000余元以及三倍价款赔偿和精神损害抚慰金。

  贵宾犬在病发十多天后死亡

  2019年4月30日,林女士在王某的宠物店看中了一只贵宾犬,支付了购物款910元及检疫费50元。当时王某承诺,该贵宾犬没有任何疾病。

  可到了第二天,林女士发现该狗咳嗽不止,遂将其送至动物医院检查治疗,后被确诊为犬瘟热,需住院治疗。去年5月12日,这只贵宾犬死亡。5月14日,双方在广州市荔湾区消费者委员会主持下进行调解,最终调解无效终止调解。

  林女士认为王某故意隐瞒小狗患病的事实,起诉至法院要求退还购买宠物款910元,赔偿医疗费及尸体处理费5535元、三倍价款赔偿273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对此,宠物店老板王某辩称,根据广州市政府等相关部门的规定对小狗进行了检疫,检疫合格才出售。在出售时双方确认小狗健康的情况下原告才将小狗带走,双方签下了健康卡。“小狗是活体动物,在环境不同的情况下身体可能会有变化”。

  市场方则表示,市场与王某之间仅是商铺租赁关系,涉案租户的市场经营行为与市场无关。事件发生后,已会同当地农业部门和工商部门介入调解,依法履行了商铺经营管理方的管理监督义务。

  法院判宠物店老板赔近3000元

  经审理,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认为,林女士与宠物店老板王某之间存在狗只买卖合同关系,涉案狗只在购买次日即发犬瘟热,明显质量不符合要求,原告有权要求退款,法院予以支持,王某对原告要求返还宠物款910元的请求也没有异议。

  本案中,王某提供了《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等证据,证明王某在档口出售的狗只没有犬瘟热,结合双方在买卖狗只时对狗只健康进行了检测的行为分析,王某没有将患病狗只出售给原告的故意,林某认为构成欺诈的依据不足,对其要求支付三倍价款赔偿及退还检疫费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为合同纠纷,且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原告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最终荔湾法院判决,王某返还购买宠物款910元及合理损失2000元,驳回林女士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