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以来,国家医保局会同相关部门进行了四批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惠及广大患者。2021年1月28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药品集采制度进一步完善。但在基层实施中,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重视解决。
建议
一是保证供应。订立合同时需强制规定必须满足至少6个月的供应(目前合同周期规定为一年供应,但第四批个别药品刚上平台就无法供应),6个月后需对短缺药品进行前置预警。改革药品独配权,如医药公司无法保障供应,应有相应的责任措施。生产厂家、配送医药物流企业都不能过分集中。平台配送公司采用AB岗,缩短更换配送公司流程。二是保证质量。采购药品各批次需加强检验,保证药品药效(至少保证同剂量药品药效保持基本一致)。此外,对长期慢性病药品的集采可将唯一中标改为前三家中标。对中标药企供应的药品,应加强批次抽检及患者用药回访。三是避免垄断。低价药企侵占了正常药企的生存空间,最终在生产环节形成垄断后涨价,药品采购将缺少多样选择,需加强政策研究。四是加强管理。药品采购方面的考核和管理政策要更加系统。主要为加强从生产厂家到医药物流公司再到医疗机构三方的管理,将执行压力不再由医疗机构单独承担,而是由三方共同承担。(杨芙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