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微信公众号“天津日报”1月7日消息,记者从“权健事件”等联合调查组获悉,权健自然医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束某某等18名犯罪嫌疑人已被依法刑事拘留。2019年1月1日,天津市公安机关对权健自然医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和虚假广告罪立案侦查。1月2日,对在权健肿瘤医院涉嫌非法行医的朱某某立案侦查。截至1月7日,已对束某某(男,51岁,权健公司实际控制人)等18名犯罪嫌疑人依法刑事拘留,对另2名犯罪嫌疑人依法取保候审。相关工作正在开展中。(权健球队怎么办)(权健公司涉嫌传销被立案)(女大学生卧底权健拍摄纪录片)
权健老板之前受访称投资足球无预算
那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和虚假广告罪,可能面临怎样的惩罚呢?此前的1月2日,澎湃新闻记者曾就此采访多名律师。
当时,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张新年律师曾介绍,“传销犯罪”和“虚假广告犯罪”通俗点讲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条规定的“虚假广告罪”。
张新年表示,倘若权健公司涉嫌的罪名成立,则同时触犯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与虚假广告罪,而二者应首先分别定罪再合并处罚。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解瑞松律师曾表示,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应当对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若权健公司的传销行为达到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关于“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则应当对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解瑞松表示,在对“组织、领导传销罪”量刑时,如果其组织者和领导者满足“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且还有其他犯罪行为,数罪并罚,最高有期徒刑可能会达到25年。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解瑞松律师解读,判定“组织、领导传销犯罪”有两个核心点。
第一是以推销商品和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与者缴纳一定费用,或者购买一定的产品或者服务,以此获得加入资格。
第二是组成了层级,然后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获得报酬,还有以引诱或者胁迫的方式使参加人继续发展他人,骗取社会财务。当人数达到30人以上,层级达到三级以上,可判定为传销组织,应对其领导者和组织者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虚假广告犯罪”,解瑞松表示,其主要的行为特征就是违反国家广告管理法规的规定,利用广告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做出虚假宣传,其中包括产品的性质、用途、质量、价格、疗效和售后服务等。解瑞松说:“比如它没有这个功效,然后宣传具有某个功效,类似的宣传都属于虚假宣传。”
而在对于“虚假广告犯罪”的判刑方面,张新年认为,在这起案件中,权健公司作为单位,如果存在犯罪行为应当实行两罚制。
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上述的两个罪名分别判处刑罚后,再依据《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对两个罪名实行数罪并罚。
同时,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十条以及《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犯罪的单位还会面临由监督检查部门处以罚款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那么,就权健公司在广告宣传的操作上来看,是否满足“情节严重”的判定标准呢?
解瑞松表示,若“长期实施”,并“在较大的范围内”,例如全国或者全省经常性地进行违法虚假宣传,或者受害人较多、或受害人经过使用虚假宣传的产品导致人身损害甚至死亡,就都属于“情节严重”,应当以虚假广告罪追究责任。
经销商当“挡箭牌”,增加取证难度
张新年表示,由于“传销犯罪”和“虚假广告犯罪”均为刑事犯罪,在取证及定罪过程中则要采用刑事上的证据证明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