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7月20日,广西来宾市福建商会会长刘某森等三兄弟“非法储存爆炸物品罪”一案开庭(并在中国庭审公开网直播)。根据指控,刘某森等三兄弟开设的水泥企业,非储存炸药4717千克和雷管447枚,构成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在法庭上,3人和委托辩护律师均以无罪的理由进行辩护……
此案的发生,引起社会各界对判决是否公平进行了热烈的讨论。其中,由中央电视台《领航中国》栏目组社会新闻部原版制作团队策划创建的全新实事谈话类节目《谈事说理》对此也进行了关注。
案件缘起:两次检查合格却被立案“构成犯罪”
据刘某森等三兄弟的代理律师杨中洁律师介绍,本案件中福兴公司储存爆炸品的仓库建于1970年,原来是一个军用仓库。军转民之后,在当地相关部门的监管之下,一直用于爆炸物的存放。该仓库评估报告上记载的报告有效期是2011年12月18号到2014年的12月17号。2014年12月18日至2015年11月30日,在评估有效期过期之后,福兴公司继续委托具有爆破作业资质的鑫磊公司购买、运输、储存、使用爆炸物。鑫磊公司申领的当天没有使用完毕的爆炸物,储存到仓库之中。在此期间,即2015年1月26日和2015年11月7日,当地监管部门两次检查该仓库均作出合格结论,并出具加盖公章的检查合格报告。2015年11月30日后,该仓库不再存放爆炸物。然而在2016年,当地相关职能部门又以评估报告过期为由,立案侦查。
法律专家解读:本案认定“非法储存爆炸物罪”有些牵强
杨中洁律师强调,这个案件所被认定的犯罪时间段是在2014年12月18号到2015年11月30号之间,然而在这段时间内相关监管职能部门又对这个仓库进行了两次检查,都认为这个仓库是符合安全标准的。此外,没有任何一部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等明确规定,在安全评估报告到期后,非爆破作业单位原有的储存仓库不得继续存放爆炸物,且一旦存放即构成违法。既然如此,在没有法律规定为违法和犯罪的情况下,是不能将评估报告过期后仍继续存放的行为定性为违法和犯罪的,因为这不符合《刑法》所规定的罪刑法定原则。
安徽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徐彪教授认为,本案如果要追究责任,首先要考虑单位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其次才能考虑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如果法院认为单位不构成犯罪,或者认为情节轻微不予追究,那么也不应当追究负单位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北京工业大学法学教授、CCTV特邀评论员张荆教授表示:据当事人代理律师的讲述及这个过程的事实分析,认定非法储存爆炸物罪是有些牵强的。
北京创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徐晓恒律师表示,针对本案而言,福兴公司的违法行为仅仅局限于一个违反行政法规的层面上,因为福兴公司爆炸物的来源是清楚且合法的,而且是在公安部门的监管之下进行存储的。在这种状态下,把不符合行政规范的行为扩大为刑事犯罪行为,显然是不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和罪刑法定原则。
人大代表质疑:坊间传言爆破公司“破财消灾”是否真实?
对于本案,来宾市某人大代表深入了解后,提出了如下几点疑惑:一是本案储存爆炸物品的仓库是经过评估机构评估合格,到期后经相关监管职能部门多次检查合格批准使用的。既然如此,为什么又以涉嫌“非法储存爆炸物品罪”立案侦查?就好像开车,遇到红灯,现场交警指挥可以通过,事后又告知“违法”。一审认为,仓库是否可以存放,应由有资质的部门认可……否定了公安机关批准的合法性。若果真如此,企业为什么要去承担因他人过错而导致的后果呢?一审认定危险品仓库“评估报告”到期就构成“非法储存罪”。实属无章可循,无法可依。“法无禁止即可为,法无授权不可为”难道仅仅是一句空话?
二是本案立案侦查期间三次报捕。头两次检察机关都不予批捕,理由是“证据不足”。可令人不解的是,在侦查机关没有补充任何新证据材料的情况下,第三次却批准了。庭审过程中律师也质询了公诉人,遗憾的是公诉人没有正面作答。个中缘由,令人百思不得其解!
三是由于涉案单位没有爆破资质,将爆破作业外包给鑫磊爆破公司。承包协议规定:爆破公司负责爆炸物品的申购,运输,作业,管理等与爆破相关的工作。可本案庭审过程中公诉机关和法庭却只字未提该爆破公司。庭审中辩护律师多次提及本案即使涉嫌违法,其主体应该是“鑫磊爆破公司”而非刘某森等人。遗憾的是从负责侦办的机关到一审法庭乃至二审公诉人似乎都在刻意回避这一关键性问题,对律师的质询不做任何回应……不知坊间传言爆破公司已经“破财消灾”是否真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