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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了“惩戒权”,教师怎么用

2020-06-17 09:41 来源:杨园三居 浏览:

  学生犯错后,教师可不可以惩戒?如何惩戒?惩戒的边界在哪里?近日,两个地方法规的出台让这些问题再次进入人们的视野。

  9月末,《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草案)》出台,专章探讨学生教育惩戒。其中规定,学生违纪可由家长陪写检讨书,针对一些违规行为,老师可以对学生进行“罚站慢跑”,并明确与体罚或变相体罚作出区分。10月中上旬,河北省出台《河北省学校安全条例》,其中规定,学校对不遵守校规校纪、有欺凌和暴力等不良行为的学生,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必要的惩戒措施。

  文件出台后,立即引发关注和讨论。记者走访了一些专家和教育工作者,不少人对教师拥有“惩戒权”表示欢迎,但也有一些一线教师认为,“对教育现实生态的改善不大”,教师拥有惩戒权,是喜是忧?记者深入一线,探寻真相。

  专家:“通过立法赋予教师惩戒权很有必要”

  对于教师拥有惩戒权规定的出台,很多人表示欢迎。上海教育科学研究院民办教育研究所所长董圣足认为,通过立法赋予教师惩戒权很有必要。“广东省出台的条例很有创造性,长期以来,针对一些顽皮无度的学生,或有一些失范行为的学生,老师缺乏有效惩戒手段,有时一旦教导还会引发家校矛盾,如果通过地方立法的形式给予老师一定的惩戒权,对于更好地确立教师威信、形成健康的教育生态,都有积极意义。”董圣足告诉记者。

  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研究员储朝晖对于“教师拥有惩戒权”也持肯定态度,他通过一个例子来说明这个问题,“惩戒权是教师这个职业所应该赋予的权力。就像是工厂里生产一台汽车,给汽车装上发动机,还要给汽车装上方向盘和刹车。如果没有方向盘和刹车,这一台车就不能合格出厂。”

  教师的惩戒就如同汽车的方向盘和刹车,也许“良药苦口”,但却是必要的。“自古以来就是如此,一旦成为教师,就应该同时拥有引导的权力和惩戒的权力。”

  北京一零一中学原副校长严寅贤对惩戒权的出台同样支持。“我向来赞成赋予中小学教师必要的惩戒权,并希望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早日出台相关法规。可喜的是,近几年来,不少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已经着手进行并付诸实施。”严寅贤说。

  但是,记者在采访中,却发现不少一线教师对拥有惩戒权不乐观,有的老师表示,“不会对现实的师生关系有明显改善”,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中学教师表示,惩戒权是深层次教育问题,“提到这个话题,学校、老师、学生全是一肚子苦水。”

  严寅贤这样解释,赋予教师必要的惩戒权,可以让学生产生对教师合理的威严感与敬畏感。但因为教师惩戒权的缺失,长期以来普遍存在的现实是:教师不敢惩戒学生,甚至“老师怕学生”。

  教师有顾虑:惩戒是否影响师生、家校关系

  业内对惩戒权的呼声由来已久。

  《义务教育法》第十六条规定“禁止体罚学生”;《教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要给予教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5条也明文禁止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董圣足表示,这些法律规范了惩戒权实施的底线,但如果片面理解这些法律规定,导致教师只用“引导权”、不用惩戒权,“对于教育来说,这是失衡的”。

  然而,为何一线老师却对拥有惩戒权态度谨慎呢?天津市河东区中心东道小学班主任刘海燕一语道破玄机,“惩戒之后怎么办”?

  “这反映的是师生关系和家校关系的问题,惩戒之后,如果师生之间存在不理解,可能一点小事就扩大化了。这样一来,即使是相关法规出台,老师也不愿意触碰红线。而在师生相处的过程中,如果家庭学校之间有充分的信任,那么,即使老师有一些惩戒行为,双方也都会理解。”刘海燕告诉记者。

  “家长要相信老师,无论做什么都有尺度的把握,比如有的学生上课犯困,老师给予提醒,让他站5分钟‘清醒一下’,有的学生上课说话、扰乱课堂纪律,老师让他把某个定义抄写三到五遍。在教学过程中,都是很正常的现象。”刘海燕说。她认为,应该跳出惩戒本身来看,“要看到老师的目的是什么,老师想提醒学生注意听讲,提醒学生听话好学,不应该专注于惩戒本身。”

  而老师们也应该注意,“有的惩戒,比如抄写、罚站,只对某个年龄阶段的孩子起作用。甚至10年前,这样的惩戒是起作用的,今天就不再有用,因此,教师们也要因地制宜、因材施教。”刘海燕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