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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省结合实际出台实施意见 关爱保护留守儿童

2020-04-21 09:13 来源:杨园三居 浏览:

  继《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于今年2月发布之后,截至目前,已有山东、福建、浙江、云南、吉林、宁夏、安徽等26个省份出台实施意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提出了具体措施。

  留守儿童占全部农村儿童的35.1%

  根据国家卫计委发布的《中国家庭发展报告(2015年)》,流动家庭与留守家庭成为常态家庭模式。农村留守儿童占全部农村儿童的35.1%,比例最高的是中部地区和西部地区。

  北京师范大学社会发展与公共政策学院教授尚晓援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与非留守儿童相比,留守儿童主要在心理方面处于劣势。在外打工的父母会给留守儿童物质上的补偿,但在教育、监护方面存在缺失。

  “对留守儿童来说,‘父母与子女’构成的核心家庭纽带变得松弛,孩子对父母的亲情相对淡漠,”尚晓援说,这将影响到留守儿童今后对自己孩子的培养方式,这一群体未来的核心家庭也会更容易解体,对社会的影响非常大。

  2020年后儿童留守会明显减少

  《意见》要求,到2020年,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和制度体系更加健全,全社会关爱保护儿童的意识普遍增强,儿童成长环境更为改善、安全更有保障,儿童留守现象明显减少。

  为达到上述要求,山东、福建、黑龙江等地提出了阶段性具体目标。

  山东指出,2016年,部署开展农村留守儿童摸底排查工作。2017年,建成全省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平台。

  福建要求,力争到2017年,家庭、政府、学校尽职尽责,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体系全面建立,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源头预防等关爱保护机制有效运行,侵害、伤害留守儿童权益的事件和安全事故得到有效遏制。

  不满16周岁儿童不得单独居住

  家庭监护方面,外出务工人员不能让不满16周岁儿童单独居住。

  《意见》要求,外出务工人员要尽量携带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或父母一方留家照料,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亲属或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不得让不满16周岁的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

  浙江省提出,父母双方外出务工前应当将务工地点、联系方式和委托监护等基本信息告知村(社区)和子女就读学校(园)。云南省要求,用工企业、单位要提醒、督促务工人员履行家庭监护责任。

  确保留守儿童不因贫困失学

  吉林省明确,中小学校要对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情况实施全程动态管理,建立农村留守儿童档案和联系卡制度,利用电话、家访、家长会等方式加强与家长、受委托监护人的沟通交流,了解农村留守儿童生活情况和思想动态。

  云南省提出,到2017年,实现符合寄宿规定的农村留守儿童学生小学80%在校寄宿、初中100%在校寄宿。到2017年,每所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至少配备1名专(兼)职心理健康辅导教师;到2020年,全省寄宿制中小学都拥有标准的心理健康辅导室。

  尚晓援表示,针对寄宿儿童,学校应改善饭菜营养结构,举行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加强课后监护。另外,还应加强对留守儿童的人身保护,减少校园欺凌和儿童虐待事件的发生。建议强化教师报告责任,教师若获知儿童受虐待等情况,必须向有关部门报告。

  专家建议购买社会资源

  《意见》指出,加快孵化培育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志愿服务组织,民政等部门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其深入城乡社区、学校和家庭,开展农村留守儿童监护指导、心理疏导、行为矫治、社会融入和家庭关系调适等专业服务。

  对此,北京大学社会学系教授夏学銮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建议调动社区资源,在农村设置专门的社工岗位。因为社工对当地的环境相对熟悉,比较了解留守儿童的情况,对儿童的关爱和照顾也更加方便。

  尚晓援说,有些城市为控制人口,提高了农民工子女入学的标准。家长如果不放弃城市的工作,只能让孩子留在家乡,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留守儿童的人数。因此,从政策上解决农民子女就地入学问题是十分必要的。(邱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