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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加强社会成人教育培训管理,要求完善资金监管机制

2021-08-11 10:08 来源:杨园三居 浏览:

教育部办公厅发布了一则关于加强社会成人教育培训管理的通知。

通知要求各地加强对社会成人教育培训机构招生的管理,机构不得进行虚假广告和宣传,不得隐瞒或混淆机构性质。严禁以教育培训名义搞“小圈子”“小团体”。

通知中指出成人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在培训模式上有所创新,将指导社会成人教育培训机构以学习者为中心,针对成人认知特点改革教育培训模式、教学方式,努力提高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和适用性。鼓励采用“互联网+”的混合学习模式,搭建网络学习平台和移动学习平台。

通知中指出,各地应完善成人教育经费管理,督促社会成人教育培训机构依法建立财务、会计、资产管理和第三方审计制度,规范收费和退费行为。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健全社会成人教育培训机构资金监管机制,进一步降低预收资金风险。

通知中还明确要求各地开展专项治理。要求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协调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社会成人教育培训专项治理行动,对于不符合要求的社会成人教育培训机构,应依法依规责令其进行整改。推动制定并完善本地区社会成人教育培训监督管理制度或规章,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为推动社会成人教育培训规范有序发展,解决部分社会成人教育培训机构存在名称使用不规范、虚假不实招生宣传、条件和质量低下、损害人民群众合法利益、扰乱教育培训市场秩序等问题,近日教育部印发了《关于加强社会成人教育培训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规范对象主要为“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成人开展的各种非学历教育培训的机构”,具体包括在市场监管部门核准登记的营利性企业,以及在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等。

《通知》强调,社会成人教育培训机构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把牢教育培训的育人属性,引导社会成人教育培训机构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

《通知》提出,要围绕名称使用、招生管理、培训内容、师资团队、培训模式、经费管理、安全管理等方面加强对社会成人教育培训机构的管理。推动加强行业自律。

《通知》要求各地教育行政部门积极协调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社会成人教育培训专项治理行动,对于不符合要求的社会成人教育培训机构,应依法依规责令其进行整改。推动制定并完善本地区社会成人教育培训监督管理制度或规章,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附原文: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成人教育培训管理的通知

教职成厅函〔2021〕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近年来,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成人开展的各种非学历教育培训(以下简称社会成人教育培训)发展迅速,对于促进全民终身学习、建设学习型社会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部分社会成人教育培训机构存在名称使用不规范、虚假不实招生宣传、条件和质量低下等问题,损害人民群众合法利益、扰乱教育培训市场秩序。为推动社会成人教育培训规范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请各地教育行政部门积极协调、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市场监管等部门加强对社会成人教育培训的管理,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坚持正确方向。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把牢教育培训的育人属性,引导社会成人教育培训机构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将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加强规范管理、提升质量,推动其成为服务全民终身学习和学习型社会建设的重要力量。

二、规范名称使用。指导社会成人教育培训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登记和使用名称,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冠以“中国”“中华”“中央”“全国”“国家”等字词。关于“大学”“学院”名称登记使用依据《教育部等八部门关于规范“大学”“学院”名称登记使用的意见》(教发〔2021〕5号)等规定执行。指导社会成人教育培训机构严格按照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或法人登记证照确定的经营范围开展教育培训,不得以教育咨询、科技咨询、技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等各种咨询名义开展教育培训。